【案情】
江某与蒋某一同前往彩票销售现场试试手气,由于人很多,江某不愿意往里挤,于是交10元钱给蒋某,说万一中奖了大家按比例分享。于是蒋某自己也拿出20元钱,挤进去用30元钱购买了6张彩票。没有想到的是,在江某手中的彩票居然中了一等奖------50万元。当天,江某领取了奖金后悄悄地回家了,蒋某以为是江某怕手上有那么多的钱不安全,所以也没有在意。第二天,蒋某找到江某要求分享奖金,可是江某否认合伙买彩票一事。为此二人争执不下,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比例分享中奖奖金。
【分歧】
合伙中奖的彩票奖金应归谁所有?
第一种意见认为,彩票是合伙买的,在买之前双方同意按照比例分,蒋某出了三分之二的彩金,当然应该分得三分之二的奖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彩票是江某委托蒋某购买的,他只是帮忙递了一下而已,不能分享江某的奖金。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但不赞同由蒋某按照三分之二的比例分享奖金。
本案中,无论是蒋某还是江某,都不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是合伙关系或者委托关系,但是,他们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都完成了,不能因为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本案到底是什么关系,而将属于法律问题当做事实问题,亦即法院对本案事实不作任何评价而要求蒋某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不能责任,这是错误的。
在本案中,可以认定的事实是,蒋某出资20元,江某出资10元,经蒋某的手一共购买了6张彩票。对于这些事实问题必须做出法律上的评价,按照依据法律、遵守职业道德、依据逻辑推理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等规则,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据此,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合伙购买彩票的关系。当然,在法官进行了证据的证明评价后,其内心仍然不能获得确信的话,应该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确定一方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同样由于蒋某不能证明分成的比例,该奖金应该由他们各半所有,平均分割。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涂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