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非死不算工伤”问题释疑
【提要】今年2月份张志娟在清洁工的岗位上突发脑溢血,不但生活不能自理,就连治病的钱也都没有着落。香坊区城管局第二清洁中心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这一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现就该事件结合我国的法律进行诠释,让劳动者挺起胸膛、理直气壮追求自己应享受到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中,有的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严重疾病,虽然经过及时救治,但却造成严重残疾、一身病痛,生活无着落。更有甚者,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医疗保险,也不愿意承担医疗费,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本文以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此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广大的劳动者碰到此情况,及时解决困难有一定的帮助。
在工作过程中“非死不算工伤”虽然缺乏人性,但这个规定确实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2003年颁布实施,2010年修改,并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来看,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具备条件:1、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2、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差一个条件都不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没有死亡,或者突发疾病死亡,经抢救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话,均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出现以上的情况,对于医疗费的问题,如果购买过医疗保险,自然有社保局在医疗保险的范围内予以报销。但如果没有购买过医疗保险的话,用人单位会以这样的借口推卸责任:“你这属于自身的疾病造成,不属于工伤,单位不属于国有单位,单位没有义务支付医疗费。”更有甚者,用人单位害怕承担法律责任,直接解除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遇到这样的问题,使劳动者更是雪上加霜,求救无门,这样尴尬的局面,就是我国法律所不能承受之重。
碰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真能如他们所说是劳动者自身疾病造成,和单位无关吗?答案非也。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劳动者购买过医疗保险,不能置身事外,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为职工报销医疗费。根据我国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法律强调的是“必须”,任何一方违反,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当然单位就应该承担没有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得不到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医疗费用,即单位承担医疗费80%,个人承担20%。
此外,在职工因病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的规定,如果在劳动者患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对患病职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因此,如果单位在职工生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除应该按照正常情况支付工资外,劳动者有权利要求赔偿25%的工资损失,同时可以要求相当于医疗费的赔偿25%的损失。对于医疗期应该支付工资,工资的支付期间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单位即便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应该按照以上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不想和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一年支付二个月的经济赔偿金。这些规定,不仅在工作过程中生病可以使用,在劳动者和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任何时候生病均可使用这些规定。
最后,劳动者患病如果因为疑视职业病引起,可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或者鉴定,如果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经过劳动能力,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待遇。
结语: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劳动者突发疾病“非死不算工伤”,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并非如其所称的“不属于工伤,单位没有责任”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责任可大呢。当然如果劳动者本身患职业病只是不知道而引发疾病,只要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同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希望谨以此文给劳动者在生病时得不到单位的赔偿时能有所帮助,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争取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