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的申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 |
法律依据 | (一)《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 150 号令);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 242 号令); (四)《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九条。 (六)《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九、十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 |
条 件 | 申请人已经取得采矿权。 |
申请材料 |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的申报 1.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说明书),应附具矿种名称、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资料; 2.企业会计报表。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 1. 申请报告; 2.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通知书; 3.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有关依据资料。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的项目: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 宝安区的项目:宝安分局业务受理窗口; 龙岗区的项目:龙岗分局业务受理窗口。 |
决定机关 |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的审批 特区内的项目:直属分局; 宝安区的项目:宝安分局; 龙岗区的项目:龙岗分局。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的减免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减缴额超过应缴额百分之五十的,由省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
程 序 |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的审批 1.特区内的项目:申请人向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直属分局审核后出具缴费通知书。 2.宝安区的项目:申请人向宝安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宝安分局审核后出具缴费通知书。 3.龙岗区的监理项目:申请人向龙岗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龙岗分局审核后出具缴费通知书。 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合格后出具批准凭证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的减免 1.特区内的项目:申请人向直属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直属分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最后出具减免的初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2.特区外的项目: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分局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分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最后出具减免的初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批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的申报 审批凭证: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通知书。有效期限: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 审批凭证:审批文件。有效期限: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付清。 |
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 150 号令)第九条:纳费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进行纳费申报。……征收部门对纳费申报审查核实后,作为纳费人的纳费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 150 号令)第十三条:申请减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人,必须在规定的纳费期一个月前提出申请报告及依据资料,经当地征收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减缴额不足应缴费额百分之五十的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减缴额超过应缴费额百分之五十的,由省地质矿产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 150 号令)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收 费 |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0.5-4%(具体执行《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所附的《费率表》)。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