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某货运公司劳动纠纷仲裁案
案情简介:杨某是某货运公司的业务员,曾经与该公司签订过两次一年期的合同。2011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但双方没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关系,又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2日,杨某就不再去公司上班。某货运公司也没有给其发放8月至12月的工资及杨某的业务提成十万多元。为此,杨某委托梁森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处理过程:梁森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实杨某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收入情况,经过杨某提交的证据资料核实,某货运公司尚应双倍支付杨某三个月零2天的工资54807元,业务提成从2010年至2011一年的业务提成108729元。经过整理,向仲裁庭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单、公司确认的业务提成邮件等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后,确认了杨某提出的事实,某货运公司提交不了抗辩的证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杨某方的申请请求,裁决某货运公司应支付杨某双倍工资54807元及一年的业务提成1087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