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 律师今年法律援助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经过闵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近日作出支持我方的裁决。
案情简介:
史某称:自己于2011年12月7日至公司工作,2012年1月5日,史某生病至医院检查,2012年2月7日公司得知史某病重后将其辞退。鉴于此,史某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医疗期工资。
公司辩称:史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未提供健康证明文件及工作不符合要求,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史某要求。
劳动仲裁委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双方劳动合同中已对录用条件加以明确;
其次,公司考核方面中的内容与考核说明中的指标不完全相符,且考核期限有出入。根据试用考核说明的转正条件,公司对史某的考核期间未满,故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妥。
关于健康证明,史某是否身体健康系公司招录时即应当注意审查的内容,本案证据显示史某系入职后确诊患病,单位并未提供史某入职时身体不健康并隐瞒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故该理由亦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最终,仲裁委裁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相应的医疗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