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少数民族考生照顾资格的审核。 |
法律依据 | 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施行)第九条; 2.《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
条 件 | 深圳市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 |
申请材料 | 1.要求照顾的书面申请; 2.学校出具的学生在读证明; 3.学生本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少数民族考生招考照顾申请表》(见附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决定机关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取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准后出具的证明,连同个人材料一并送到市招生办,或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招生办作进一步审批,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政策。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少数民族考生招考照顾申请表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