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民族成份审核。 |
法律依据 | 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8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3.《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7月21日颁布实施)第六条,《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994年9月15日颁发)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
条 件 | 死者生前的民族成分属于我国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范围。 |
申请材料 | 1.医院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2.死者生前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决定机关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程 序 | 死者家属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符合土葬规定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取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核准后出具的符合土葬条件证明,方可向市民政局(或市殡仪馆)办理死者土葬相关事宜。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