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许可水运工程(即港口建设工程)开工。水运工程指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的建筑物、构造物,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八十一条; (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发布)第四十四条;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第二条、第十六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申请水运工程开工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二)已经获得港口建设项目立项许可; (三)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已完成; (四)施工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五)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已经经过专家审查; (六)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七)在城市规划区的水运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法律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水运工程开工申请书》(原件2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原件1份),有条件的可以提交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证明(原件1份); (四)港口建设项目立项许可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完成情况说明及证明(原件各1份); (六)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用地(用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意见(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水运工程开工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控制管理中心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交通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审核; (三)复审,签发文件。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水运工程项目开工许可证》,有效期在许可证内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开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开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法律效力 | 取得《深圳市水运工程项目开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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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开工许可事项
水运工程开工许可事项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