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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0元买来水货iphone 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2-09-23    作者:徐涛律师
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数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数码公司双倍返还价款,包某退回手机的判决。  包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于2008年5月份在该数码公司购买了1台“8G iphone” 苹果手机。2009年3月15日,自己在街头宣传处意外得知,苹果手机没有经过国家3C强制认证,从未在中国大陆合法销售,自己所购手机为水货。后自己找到该数码公司要求解决,遭到拒绝。故认为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损失。数码公司辩称,包某提供的手机发票联和销售凭证上没有写明手机型号,其手机不是公司销售的。
 
[案情分析]  
[案情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后,数码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数码公司出具的发票联没有标明商品具体型号,没有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其以发票联上没有商品型号主张包某所购手机非其销售的主张不能成立。数码公司向包某销售的苹果手机,经苹果公司在北京的维修中心确认,从未在中国大陆销售过,不是中国大陆合法销售的产品。为此,数码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过程中,存在违法和欺诈行为。消费者包某因误买水货数码产品而要求商家退款并加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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