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11月2日,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被告桂林手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手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通信集团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于2011年11月被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原告、各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达成调解。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涉案美术作品。
被告一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互联网站www. **.com(**乐园)传播了含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形象名为《喜羊羊》的手机主题,并从该侵权行为中获得大量的非法收入。被告一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被告二、三、四共同为被告一所有并经营的域名为**.com(**乐园)的网站上的名为《喜羊羊》手机主题的下载提供信息费用收取服务,上述服务为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支持,构成了帮助性侵权。
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判令被告一在其所有并经营的互联网站www. **.com(**乐园)删除涉及侵犯原告著作权名为《喜羊羊》的手机主题;判令被告二、三、四停止为被告一提供的SP代为收费等业务;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合理费用****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被告桂林手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本案作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相关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被答辩人不具有适当的原告资格。
1、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版权局实行形式上的作品登记,并非对享有著作权权利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不能作为证明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的证据使用。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均只能说明其只是在版权局作了自愿作品登记,并且仅是形式审查。并没有如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原告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相关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
2、在被答辩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上显示内容为:著作权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因此被答辩人不仅应提供受让合同,还应举证证明作品的转让人系原始著作权人。以及应该提供涉案作品的书面载体、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综上,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不具有适当的原告资格。
二、涉案网站并非答辩人所有并经营的,原告诉讼对象选择错误。
网站开办者可以自行在网上进行ICP/IP地址备案,备案部门对该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审核,故仅凭备案信息不能证明该网站的所有者系答辩人。
三、退一步说,即使涉案网站是属于答辩人所有并经营的,涉案网站也仅是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答辩人并没有传播涉案作品,不存在侵权行为,对本案所涉侵权事项也无过错。
涉案网站也仅是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直接发布涉案作品,答辩人并不是涉案作品的网络内容提供者及发布者,答辩人网站主要提供手机软件下载,附带手机主题制作及上传,是用来存储用户的手机主题空间,且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在网站首页显示的网站声明中也说明了上述这点,具体为:1)手机乐园网站是提供用户资源上传的网络存储空间,手机乐园对所有用户上传的资源、信息进行审核;此审核主要限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但不包括资源侵权、信息真实与否等的深度审核。涉案作品均是由网友自行上传制作的(侵权公证书第63页等右下角),而且都有上传网友名字显示,而且都是免费的(侵权公证书第63页),网友上传制作手机主题后均会自动留存在网站上。手机乐园在支持在线制作主题的同时,也支持NTH格式的手机主题上传功能,允许用户上传自己线下制作的主题到手机乐园网站进行保存。在原告的证据截图中也能清淅看到“在线制作主题”与“上传主题”,及用户制作及上传的主题管理功能:“我的主题”三个功能链接;同时每个手机主题页都有当前主题制作或上传的用户名,点击用户名可以查看用户信息。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除非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未依法断开链接或者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才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本案起诉前后,答辩人从未接到被答辩人的任何通知书,并且答辩人在接收到本案传票后即已删除有关涉案作品。
答辩人没有侵权的故意,答辩人对网友自行上传的具体内容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实际也无法进行审查,换句话讲,涉案网站仅对手机主题的图片是否涉及黄赌毒等信息进行审核,无法一一甄别网友上传到网站的传播作品是否侵权,对该些作品是否侵权既不明知也不应知。在网站首页显示的网站声明中也说明了上述这点,具体为:2)手机乐园所有的资源不允许用于商业用途,如果您需要涉及商业,请联系资源的所有者,并请您于下载后的24小时内删除。3)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手机乐园提供的服务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在线或线下与我们联系,手机乐园确认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4)手机乐园严厉打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黄色和反动内容,请不要在本站发布任何与此相关话题,如发现本站有不法内容请广大网友积极与我们联系举报。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 原告在补充证据中所说明的手机乐园主题无法上传功能的事实是因为原告上传的主题格式不对。原告所指的仅侵手机主题全部为NOKIA手机所使用的主题,NOKIA所使用的手机主题分为S40平台(NTH格式)与S60平台(SIS格式),手机乐园主题上传功能只允许上传S40平台的主题(在原告证据截图中也能清淅看到上传说明),原告在上传的时候上传了一S60平台的主题,所以会出现无法上传的现象,S60平台的主题(SIS格式)可以通过手机乐园在线制作主题功能进行制作。手机乐园会在每个手机主题展示页详细说明此主题是性质S40平台还是S60平台。所以在原告的证据中也能看到主题所属平台
三、被答辩人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手机乐园主题提供免费下载与手机下载,手机下载只是一个很少的辅助功能,免费下载为占到99.9%用户,手机下载0.1%都不到,而且原告所称侵权的主题绝大部分下载量很少,因为这些主题都是某一个用户根据自己喜欢的图片来制作的主题,具有很强的独立个性特点,其它用户并不会喜欢这些主题,所以这些主题下载量都是非常低。
被答辩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答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元,但在其事实与理由中,并没有详列其经济损失人民币****元的依据,也没有提供其损失****元的任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答辩人应当提供其实际损失****元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此证据,则为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答辩人网站经营亏损,被答辩人索赔****万元完全不合理。根据答辩人的统计,网站中绝大多数都是其他手机主题,并没有多少涉案主题,即使存在也是极其少数并且都是网友自行上传的。被答辩人提供的《公证书》,只证明网站中网友上传了作品,并没有证明有网友使用了作品,在存在大量免费手机主题的情况下,都不会去选择付费使用。即使有人使用,其给网站带来的收入也是非常有限。
事实上,答辩人的经营收入非常低微,除去经营成本,答辩人不仅没有盈利,且月月处于亏损状况。因此,答辩人已难以继续经营,频临关闭。所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索赔2万元人民币,是完全不合理的,也是没有依据的。
四、被答辩人提出的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元开支没有依据,不应由答辩人支付。
被答辩人提交了公证费用……元的发票、律师费用……元的发票,这些发票只能证明原告支付了公证费用****元、律师费用****元,但并不足以证明这些费用是本案所发生的费用。
1、……………………,不能证明是本案的公证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差旅费用。
2、根据公证费用标准,办理侵权行为和事实的证据保全,每件收费才550元。但本案的公证费用超过了规定的公证费用标准,被答辩人无权按此收费标准要求答辩人予以补偿。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没有要求当事人一定要聘请律师。案件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也可以不聘请律师代理而自己直接参与诉讼活动。如果被答辩人自己直接参与诉讼活动,则不存在支付律师费的问题。因此,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的公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没有依据,不应由答辩人支付。
终上所述,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著作权,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起诉;答辩人已删除了涉案手机主题;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答辩人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答辩人要求赔偿其****万元的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合理;赔偿合理开支损失也没有依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