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山东菏泽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电影片《大事件》著作权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0年12月1日,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山东菏泽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8日诉至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1年3月3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 被告山东菏泽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菏泽***”立即停止播放电影《大事件》;
二、 被告山东菏泽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元。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大事件》在中国大陆地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原告经查证,被告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影院”(域名:***.com)网站上在线播放电影作品《大事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该电影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而进行了证据保全。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