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甲级、乙级初审,丙级审核;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转为正式等级的甲级、乙级初审,丙级审核。 |
法律依据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3、《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 4、《关于印发发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设[2001]178号) 5、《关于明确广州、深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建设函[2003]305号) |
数量及方式 | 符合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要求。 |
条 件 |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聘用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受聘人员只受聘于一个企业; 3、具备技术设备、场所和相应等级的注册资金; 4、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应通过近两年的资质年检;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下列行为之一: (1)恶意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2)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 (5)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7)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8)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9)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 (10)转让资质证书的; (11)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12)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聘用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社保证明,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返聘证明(复印件各1份); 5、企业聘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企业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企业聘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企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1份)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相应证件或资料: ①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可提供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复审的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②已获得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单位,可提供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证书或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
决定机关 | 建设计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由市规划局决定;工程勘察乙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决定;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建设部决定。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审核或初审---报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审批---批准同意的领取《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报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审批的,在审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 新设立企业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暂定有效期二年;正式资质等级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
法律效力 | 取得《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强制性年审或年检,申请人可自愿申请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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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