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变更执业单位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五条;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3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药管市〔2000〕52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数量及方式 | 1、请先登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zda.gov.cn/)“上岗证申办系统”(//219.133.105.34:5555/MBureauSysNew/job_affair/job_affair.aspx)进行网上申请,并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登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zda.gov.cn/) “技能鉴定站”“服务指南”(//www.szda.gov.cn/branch_jdz/service.asp)点击“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网上申报操作范本”、“申办业务流程”及“3号许可事项 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查看具体操作;“技能鉴定站”“下载区”(//www.szda.gov.cn/branch_jdz/download.asp)下载表格。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合法,申请登记表用A4型纸打印或用钢笔和签字笔填写,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其它材料均需提交A4型纸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按照提交资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4、驻店药师、执业药师需先注册到执业单位;验收员、保管员、养护员、购销员、质量管理员需先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上岗证》申请人不得在其它药品经营企业兼职,在本企业兼任不得超过两个工作岗位;新开办药店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药师《上岗证》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并在市局和宝安、龙岗分局窗口办理。 |
条 件 | 《上岗证》申请人未在其它药品经营企业兼职,在本企业未兼任超过两个工作岗位。 |
申请材料 | 1、原《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变更上岗证申请表》(1份,贴3.3cm×4.8cm红底免冠近照1张;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零售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须登记到门店); 3、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文件{深圳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体检表;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体检时间应在申请日期一年以内}(复印件1份,验原件)(购销员可不提供此项); 4、申请岗位类型变更的,须提交对应岗位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申请执业单位变更的,属药师(含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须经原执业单位同意,不能提供原执业单位离职证明的,申请人须签署《<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数》,或提交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的离职公开声明;担任质量负责人的必须先变更原执业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办理(应提交原执业单位和拟执业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
申请表格 | 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变更登记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程 序 | 受理—— 审核人提出审核意见—— 作出是否同意变更《 上岗证》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时 限 | 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有效期3年 |
法律效力 | 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许可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