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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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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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品行良好; (三)身体健康; (四)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具备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申请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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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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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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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司法局 |
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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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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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县、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执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执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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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