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对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 6、《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150号)第六条。 |
数量及方式 | 以我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为年度总量;原则上未列入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不予办理规划选址许可。 |
条 件 | (一)政府投资项目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3、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 (1)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1份,核原件); (2)已有选址意向的提供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纸(原件2份)及电子文件(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
决定机关 | 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其中,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
程 序 |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选址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选址的书面答复。 |
时 限 | 重大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但不包括方案专业技术评审及选址论证所需要的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
法律效力 |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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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