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3年5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3]125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
条 件 | 1、经本市定点三级医院或市级定点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2、本市定点三级医院或市级定点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转诊原则:1、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的,需要再转诊的,必须由先收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且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申请材料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在医院领取、盖章。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在医院领取。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定点三级医院或市级定点专科医院 |
决定机关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程 序 | 转诊程序:1、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2、经该科主任签署同意意见;3、由医院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有关市外转诊规定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转诊的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核准手续,方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
时 限 | 即时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市外转诊审核手续而自行转诊的,所发生的费用自付。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