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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3年5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3〕125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7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条  件 1、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参保人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2、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3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4、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5、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6、因公出差、探亲,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急诊住院的;7、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用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费用;8、门诊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在一个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申请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2、费用明细清单;3、门诊病历复印件(验原件);4、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包括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5、疾病诊断证明书;6、《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验原件);7、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请他人办理需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8、本人深圳开户的活期银行存折(限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复印件(验原件)。注:1、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 2、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探亲期间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报销,门诊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办理报销时,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3、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外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要提供结婚证、单位证明和准生证(第二胎)外,报销分娩住院费用还要凭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要凭节育手术证。4、经市社保指定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就医的参保人,先凭《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到广州定点医院就医介绍信》办理核准手续,方可转往市医疗机构诊治。5、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不含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凭单位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医疗卡复印件到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各区社保管理处。
决定机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程  序 1、申请人应当自费用发生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属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申请人应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提出申请; 2、 受理材料。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3、 审查批准。
时  限 受理之后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审批后发放《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 
法律效力 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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