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 |
法律依据 | (一)《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第四十三条,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4〕1号,2004年1月16日发布。 (二)《印发关于整合使用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意见的通知》,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42号),2004年8月27日印发。 (三)《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发〔2006〕1号,2006年1月4日。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195号,2004年11月18日发布。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深府[2004]205号,2004年11月26日发布。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6号,2006年7月25日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一个单位原则上1年内申报一次,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
条 件 |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2、研制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 3、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4、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
申请材料 | 下列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3份,每册按顺序编写页码): 1、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书》(须同时申报打印的书面材料和申报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文件); 2、研制费用支出明细清单复印件(验原件); 3、研制单位的代码证,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研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国家、行业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提供相应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标准发布机构的会员或成员证明及由标准发布机构提供的参与相关标准制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6、发布的技术标准文本或方案被国际三大标准组织,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登录深圳市科信局业务综合系统网站//stias.szsti.net在线填报,通过系统填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 |
程 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对通过审查的,进行现场考察,委托专家评审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审定→公示→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
时 限 |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证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签定项目合同书。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