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岗位变动 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李某在某国有机械厂工作15年后,与该机械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6月,李某因与厂领导发生纠纷,被要求变动岗位。李某拒绝后,机械厂即以李某违反内部劳动纪律,不服从单位调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仲裁,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不接受岗位变动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这些规定,首先要判断机械厂的规章制度中是否规定了不服从岗位调动即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果有这样的规章制度,还要判断这一规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经法定程序制定。其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与厂领导发生纠纷的行为,还应本着公正的原则,判断所负责任的情况,如纠纷的主要责任在厂领导或纠纷的发生不足以对李某履行劳动义务构成影响,则不应支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