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公务员录用计划及录用审批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令第14号) 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深人发[2002]72号) 四、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3]101号) 五、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职务确定及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深人发[1998]19号) 六、深圳市从军队转业干部中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深人发[2000]18号) 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 八、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7]192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录用担任科级(含科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 二、须在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 三、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除具备职位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法律,品行端正; 3、愿意履行公务员义务和遵守公务员纪律; 4、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拟从事工作所需的学历(除本市紧缺专业外,市外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 6、符合经市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的干部、工人、农民、待业青年报考;招考副科级以上职位或者向市外人员招考公务员的,仅限于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报考。 |
申请材料 | 一、申报公开招考计划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计划请示件(含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总数、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 2、拟录用职位情况表:名称、代码、名额及所需资格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经验及其他需要明确的条件); 3、招考的范围与对象。 二、录用需提交的材料 1、录用社会人员 (1)《录用公务员呈批表》(从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表中录用单位考核意见必须包含其在“六四”活动的表现、有无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现实表现); (2)《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存档件,需手工填写,一人一份); (3)身份证或户口本、学历证书及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历、证件、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中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文凭验证); (4)体检表; (5)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6)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的需提供调入我市的调令或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复印件(验原件)。 2、录用应届毕业生 (1)《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存档件,需手工填写,一人一份); (2)《深圳市接收院校毕业生呈批表》(一、二)(从网上申报系统生成打印); (3)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加盖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学生处”公章,研究生推荐表加盖“研究生处”公章亦可); (4)毕业生成绩单(原件,加盖学校“教务处”或院系公章); (5)本科生须提供《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6)已婚的由学校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7)体检表。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公务员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 |
程 序 | 一、各单位根据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制定《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计划表》报市人事局公务员与职员管理处。区属单位向区人事部门申报,由区人事部门汇总上报市人事局公务员与职员管理处。 二、市人事局对各单位的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并统一编制和发布公告。 三、按照公告组织实施公开招考后,由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产生最终的拟录用人员。 四、用人单位在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网上申报系统报送拟录用人员的信息资料,同时向市人事局公务员与职员管理报送书面材料。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向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 五、按照不同情况办理手续。 1、属录用毕业生的,由用人单位领取《录用通知》和接收毕业生函,各区考生的则由区人事局统一领取 2、属录用特区外(含宝安、龙岗区)在职干部的,市直行政机关由用人单位领取《录用通知》和市外调干材料;各区考生的由区人事局统一领取《录用通知》,调配手续由区人事局负责办理; 3、属录用留学归国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持《录用通知》和引进留学生所需材料报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办理引进留学生手续; 4、属录用特区内社会人员的,用人单位将《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归入个人档案。 六、领取《录用通知》并办理了有关调配手续后,向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等部门申办入编、核定工资待遇等手续。 |
时 限 | 7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