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与表见代理竞合的合同效力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并按份共有一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某商品房,双方各占一半份额。2009年12月,李某伪造王某授权李某出卖该商品房的委托书一份,并骗取了某公证处对该授权委托书的公证。2010年5月,李某向第三人张某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与张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李某、王某共有的商品房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张某付清全部价款后为其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8月,张某向李某付清全部价款,并要求李某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次日,王某告知张某其并未委托李某出卖该商品房,并拒绝追认李某的代理行为,张某便要求李某退还全部房款,李某拒不退还,并坚称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李某退还全部购房款和同期银行利息。
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授权委托书虽然系李某伪造,但是,该授权委托书已经公证,故买受人张某有理由相信李某享有代理权,因此,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四十九条之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并未取得代理权,故其出卖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该行为并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该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的范畴,应否定其合同效力。
本案属于无效处分与表见代理相竞合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无效处分与表见代理相竞合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应当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定,如相对人主张代理行为有效,则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若相对人主张无权处分,则合同效力应当被否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相对人已经明确主张合同有效,则应当判定合同无效,并由李某退还房款及利息。其理由是,从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初衷看,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若该代理行为的效力由被代理人是否追认而定,往往会导致善意第三人的损害,故我国合同法规定,由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此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由此可见,保护相对人的合同权益应当是设置表见代理制度的初衷。同时,表见代理的代理人实质上并无代理权,故其仍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系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从尊重相对人的意志,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即使构成表见代理,但相对人主张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否定合同效力,并判令双方返还。
应当指出,为了确保交易稳定,相对人对于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固定了合同效力,且不得撤销。
(陈璐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