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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注销登记 (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股份合作公司注销。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一)公司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
  (二)依法成立清算组;
  (三)至少在报纸上登载一次注销公告,且自公告之日起已满45天;
  (四)清算组制定清算报告,且清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
申请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或提交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关于决定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五、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原件1份);
  六、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八、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
  九、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注明;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一、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二、住所在特区内的,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时  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股份合作公司终止。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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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注销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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