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起诉方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一般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
1、财产案件: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计算公式,速算方法如下: |
备注 | ||||
标的金额 |
快速计算方法 |
诉讼费最终是由谁承担,由法院判决确定。 | ||||
不超过1万元 |
50元/件 | |||||
超过1万-至10万的部分 |
按照2.5%交纳 |
争议金额×2.5%-200元 | ||||
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 |
按照2%交纳 |
争议金额×2%+300元 | ||||
超过20万-至50万的部分 |
按照1.5%交纳 |
争议金额×1.5%+1300元 | ||||
超过50万-至100万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争议金额×1%+3800元 | ||||
超过100万-200万的部分 |
按照0.9交纳 |
争议金额×0.9%+4800元 | ||||
超过200万-至500万的部分 |
按照0.8%交纳 |
争议金额×0.8%+6800元 | ||||
超过500万-至1000万的部分 |
按照0.7%交纳 |
争议金额×0.7%+11800元 | ||||
超过1000万-至2000万的部分 |
按照0.6%交纳 |
争议金额×0.6%+21800元 | ||||
超过2000万以上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争议金额×0.5%+41800元 | ||||
2、非财产案件受理费:不涉及财产争议的,如收养、侵犯名誉权案件等,受理费按照一定幅度,按件收纳,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 ||||||
(1)离婚案件 |
一般情况 |
50—300元 |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
按0.5%交纳 |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一般情况 |
100—500元 |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1%交纳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按0.5%交纳 | |||||
(3)其他非财产案件 |
每件交纳50——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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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
500——1000元 | ||||
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 |||||
(5)劳动争议案件 |
每件交纳10元。 |
| ||||
(6)行政案件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 | ||||
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 | |||||
(7)管辖异议案件 |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100元。 |
| ||||
二)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交纳的费用。 |
(1)申请执行:执行申请费无需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交纳。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50元—500元 | |||
1万以下 |
50元/件 | |||||
1万-50万 |
执行金额×1.5%-100元 | |||||
50万-500万 |
执行金额×1%+2400元 | |||||
500万-1000万 |
执行金额×0.5%+27400元 | |||||
1000万以上 |
执行金额×0.1%+67400元 | |||||
(2)财产保全: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
30元/件 | ||||
1000元-10万元 |
保全金额×1%+20元 | |||||
10万-89.6万 |
保全金额×0.5%+520元 | |||||
89.6万以上 |
5000元 | |||||
(3)其他: |
申请支付令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
申请公示催告 |
100元 |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400元 | |||||
申请破产: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4)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 ||||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 |||||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
每件交纳1000元; | |||||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
每件交纳1000元。 | |||||
三)其他诉讼费用 |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 | |||||
1.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
3.行政赔偿案件 |
4.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
所谓缓交 |
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 |
申请缓、减、免时,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理由,并提交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 |
所谓减交 |
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 | ||
所谓免交 |
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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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
一般,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但需注意的几种特殊情况是: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 4.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5.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6.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7.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8.数个诉讼请求的,分别计算诉讼费;诉讼标的中既有非财产部分又有财产部分的,分别计算后累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