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解析:贪污贿赂罪
发布日期:2012-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重点罪名
1.第382条贪污罪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核心是行为人的身份,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其他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要点是是否利用本人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
【讨论】自己有保险柜的钥匙不用,而用铁棍撬开自己掌管的保险柜,窃取公款的,定何罪?
2.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何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退还)不退还的,依照刑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的构成犯罪。
3.各罪辨析(非常重要)
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五罪中,只有挪用特定款物是挪作公用。
贪污、职务侵占侵犯财产所有权,挪用犯罪则只侵犯财产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财经管理制度。
贪污、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最大的不同在于主体的身份不同。
4.第385条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本罪只有主体、客体的不同,其他构成要件相同。
◆受贿罪的5种法定方式:一是主动受贿,即索贿;二是被动受贿,即收受他人财物;三是在经济往来中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四是斡旋受贿。五是事后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斡旋受贿:
★行为人虽然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仍然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注意不是直接的上下级关系);★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仅限于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
◆掌握“两高”《关于办理受贿案件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5.第390条行贿罪
本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很相似,区别只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两种表现形式:(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是否必须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必须有此目的。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注意:在因为被勒索而被动行贿时,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二、普通罪名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包括三种情况:(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这些人在受贿时,利用的是(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2)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
此时,这些人不能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否则大家都定受贿罪。另外,只有近亲属等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构成犯罪。
2.单位受贿罪
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构成本罪。
3.介绍贿赂罪
介绍者只能是居中介绍,不能是其中一方的共犯。
4.私分国有资产罪
注意与集体贪污相区分。本罪在单位内部一般是公开的,是以集体的名义进行的。集体贪污则是秘密的,是少数人的共同秘密贪污行为,而不是在单位内部的公开分配行为。
5.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此罪在刑事诉讼法上的意义大于在刑法上的意义。此罪是刑法中唯一的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当然此前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财产与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