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重点解析:诬告陷害罪
发布日期:2012-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依刑法第243 条,诬告陷害罪的“捏造事实”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
捏造一般违法事实,不成立犯罪,但有可能成立诽谤罪。行为人是非犯罪事实,如通奸的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可能导致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也成立本罪。
2、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3、行为人估计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认识到所告发的犯罪事实仅具有可能性时而予以告发的,不应认定为本罪。行为人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但所告发的事实偶然符合客观事实的,不构成犯罪。
既遂标准:捏造后告发的,不管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接到或者听到诬告材料后为既遂;伪造证据故意栽赃陷害的,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现栽赃证据为既遂。
4、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向第三人或者更多的人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则构成诽谤罪。
在捏造陷害过程中可能会实施伪证行为,诬告也具有诽谤的性质,这些行为都是诬告陷害罪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必然具有的危害,所以,只认定为诬告陷害罪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