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执业律师市内转所备案登记 |
法律依据 | 1.1 律师转所一般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转到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1.2 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律师在省际之间流动属于调档,不属于这里的转所。 1.3 聘用律师申请跨市转所没有时间限制,但申请市内转所的需要申请人在原所执业6个月以上。 1.4 合伙人或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没有时间限制,但必须先办理退伙或撤回派驻的手续。 1.5 国资所占编律师申请转入合伙所、合作所的,须辞去原职。合伙、合作所申请转入国资所并列入国资所编制的,须先经国资所人事部门录用。 1.6 公职、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互相转换的,也可使用本业务流程。 1.7 公职、公司律师申请转入合伙、合作所的,须辞去原职。合伙、合作所申请转为公职、公司律师的,须先经公职所、公司人事部门录用。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6个月的; (三)申请跨市转所的; (四)成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五)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六)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 (一)被投诉正在处理的; (二)与原所财务、业务未结清的; (三)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四) 被行政机关给予停业的行政处罚,在处罚期内的; (五)在转出所执业未满六个月,又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其他不予转所的情形。 |
申请材料 | 《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 另: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律师辞职或退休后转入合伙所、合作所执业的,应同时附上有关的辞职证明、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证明。 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转入国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并占有编制的,应同时附上人事部门的录用或调动函件。 公职、公司律师转入合伙、合作所的,须提供有关辞职证明、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证明。合伙、合作所律师转为公职、公司律师的,须提供人事部门的录用或调动函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司法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司法局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