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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市内转所备案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执业律师市内转所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1.1 律师转所一般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转到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1.2 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律师在省际之间流动属于调档,不属于这里的转所。
1.3 聘用律师申请跨市转所没有时间限制,但申请市内转所的需要申请人在原所执业6个月以上。
1.4 合伙人或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没有时间限制,但必须先办理退伙或撤回派驻的手续。
1.5 国资所占编律师申请转入合伙所、合作所的,须辞去原职。合伙、合作所申请转入国资所并列入国资所编制的,须先经国资所人事部门录用。
1.6 公职、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互相转换的,也可使用本业务流程。
1.7 公职、公司律师申请转入合伙、合作所的,须辞去原职。合伙、合作所申请转为公职、公司律师的,须先经公职所、公司人事部门录用。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转出所同意转出,转入所同意接收的,可申请转所执业: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6个月的;
(三)申请跨市转所的;
(四)成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五)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六)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所:
(一)被投诉正在处理的;
(二)与原所财务、业务未结清的;
(三)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四) 被行政机关给予停业的行政处罚,在处罚期内的;
(五)在转出所执业未满六个月,又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其他不予转所的情形。

申请材料 《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
另: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律师辞职或退休后转入合伙所、合作所执业的,应同时附上有关的辞职证明、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证明。
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转入国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并占有编制的,应同时附上人事部门的录用或调动函件。
公职、公司律师转入合伙、合作所的,须提供有关辞职证明、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证明。合伙、合作所律师转为公职、公司律师的,须提供人事部门的录用或调动函件。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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