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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
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
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㈤《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深府令第104号)第十五条;
㈥《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㈦《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
㈧《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深建规〔2007〕3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㈠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㈡总承包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总承包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施工分包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
㈢总承包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总承包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施工分包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
㈣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上述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 ㈠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5、直接发包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㈡专业分包合同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直接发包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
5、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6、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
7、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8、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
㈢劳务分包合同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直接发包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
5、建筑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6、建筑劳务作业队长的任命书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㈣监理合同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直接发包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单位盖章确认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
5、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监理单位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㈤合同变更备案
1、补充协议一式4份原件;
2、原备案合同一份复印件。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决定机关
程  序 第一步: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 “办事指南”中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或《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如实填写或打印,并按要求备齐各种合同备案资料;
第二步: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合同备案申请表及其各种合同备案资料;
第三步:凭备案受理回执领取办理结果;
第四步:经备案的合同,由业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录入信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上公布。
时  限 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㈠对不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告知合同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合同弄虚作假或规避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作不良行为记录,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工程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将该工程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对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造价加强后续监管;
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㈤负责合同备案管理的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规定,将不符合合同备案的同予以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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