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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
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招标工程已完成评标工作,并已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规定确定了中标人;
2、招标工程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环节有欠缺的材料,已按承诺补齐;
3、招标工程未涉及尚未结案的有效举报投诉案件;
4、主管部门未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问题。

申请材料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其附件材料(原件1份)。
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示范文本。
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上“办事指南”中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决定机关
程  序 第一步: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到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第二步:领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和工程报建《缴费通知书》;
第三步: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将中标结果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上公布。
时  限 即到即办,进入绿色通道的工程优先办理。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63条第3款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招标人未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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