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分割承租公房动迁安置补偿款?
杨东律师: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分割承租公房动迁安置补偿款?
【案例概况】
1999 年8月,王某家按当时的动迁政策,得货币安置款及奖励费等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24万元。事后,她与母亲借房居住一处,父亲则另居他处。动迁安置款于1999 年10月转入父亲当时的账户,由父、母亲作了分割。今年3月,父母在法院离婚,在财产分割时载明:“……其余各人名下及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今年3月25日,现年19岁的女儿王某将父亲告上了法院。她说,原住房动迁得安置款24万元,父亲得11万,余款由母亲拿走。可是父母离婚未对自己作相应的安置,现母亲同意返还自己应得的款项,而父亲却对此表示拒绝,故起诉到法院。她还认为自己是独身子女,在货币安置款中应得两份,在其他奖励费用中应得一份。
【律师分析】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权享受动迁补偿款,关键要看未成年子女是否被认定为动迁安置对象。按照上海高院相关意见,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十八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同住人不是国家这种优惠政策的当然享受者,不被赋予购房资格。另外,作为未成年的同住人,虽然其在公有住房中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是,这种居住使用权利是基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中,包括为其提供可供正常生活的居住生活空间等。未成年人的同住人对父母承租的住房有居住使用权利,正是基于父母的义务,而不是基于其对公有住房的权利,其对公有住房这一财富取得并未付出劳动,所以不能成为当然的权利人。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由此可见,作为未成年子女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帮助取得,才能主张分割动迁补偿款。当然如果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而就本案而言,未成年子女在公房内居住权是基于父母对其抚养义务取得的,因此未成年子女无权享受动迁补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在公有住房内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取得、派生的。而居住使用的公有房屋被动迁后,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所得一定的补偿款,应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并不享有动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据此未成年子女仅有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而无权主张安置补偿款。女儿王某在她原住房动迁时,处于未成年;当她父母把补偿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为个人财产时,王某仍处于未成年;在她父母离婚时,虽然王某已成年了,但该补偿款已作为父母个人财产,法律上予以了确认。法院据此对女儿王某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