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张雷律师:均分动迁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的承租人,可酌情多分动迁款
发布日期:2011-06-08    作者:某某某律师
张雷律师:均分动迁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的承租人,可酌情多分动迁款
 
    张雷律师按:根据《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该规定不仅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符合我国民法确立的公平原则。
 
【案情简介】
    赵女士与李女士系母女关系,李女士与林先生于1996828日登记结婚,1997724日,林先生的户口由房屋A迁入房屋B(系公房)。2000105日,李女士与林先生之子林小出生,其户口于同年107日报入房屋B。赵女士在动迁之前一直居住在房屋B,李女士偶尔居住,林先生及林小未实际居住过。
    2008年4月20,赵女士、李女士、林先生(乙方)与昊川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货币补偿)》,约定安置人口为赵女士、李女士、林先生、林小四人,甲方应支付乙方货币补偿款计人民币343,136元。此外,赵女士、李女士、林先生、林小还获得规划道路建设配合奖励费10万元、搬迁奖励费12万元等各项补偿款共计817,340元。当日,赵女士授权李女士,由李女士代为行事与拆迁有关的一切事宜。
同年515日,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C的总房价款231,680元,房屋B的总房价款342,323元。其中,房屋D登记在李女士、林先生、林小名下并由其居住使用,房屋C登记在李女士和赵女士名下。上述补偿款817,340元,扣除两套房屋的价款,余款243,337元在李女士处。后由李女士负责对房屋CD进行装修,其中用于房屋C的装修、购买医疗器等其他费用共计59,767.93元,李女士还为赵女士支付了两个月的租金计2,000元。房屋C经装潢后,由赵女士居住至今。
    赵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C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判令李女士、林先生、林小返还户主费、奖励费等共计6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C归赵女士所有,且李女士、林先生、林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女士动迁安置补偿款33,488.07元。李女士、林先生、林小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思考】
   李女士用动迁补偿款支付购房费用、进行装潢等等行为均属于被安置人员内部对于动迁款的分配,那么,其分配对被安置的四人来说合理吗?房屋C该归母女俩共有还是母亲个人所有?四人的动迁补偿款的份额应该是怎样一个比例才比较合理?什么情况可以酌情多分呢?
 
【法庭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赵女士年事已高,除了每月养老金可维持生活外,已没有能力通过正常的劳动获得其他收入,如果按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房屋动迁款817,340元,赵女士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根据相关规定,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原承租房的实际居住者的具体情况,在分割房屋动迁款时,法院确定赵女士占40%,李女士、林先生、林小各占20%。由此分析李女士对动迁补偿款的分配情况,如认定房屋C归属于李女士和赵女士,则李女士的份额明显超过其应得份额。故房屋C应归赵女士所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延伸】
张雷律师认为,根据法院对动迁补偿款的份额比例分配,可以看出法院不仅考虑到动迁房屋B的承租人为赵女士的具体情况,而且保护了赵女士作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据此,法院对动迁补偿款的析产分配,合法合理。
女士以李女士、林先生、林小的名义购买了房屋D,按照所得动迁款的分割比例,上述房屋的价款在李女士、林先生、林小应得动迁款的范围内,赵女士对此又不表示异议,故应认定上述房屋归李女士、林先生、林小所有。另外,李女士擅自以自己和赵女士的名义购买了房屋C,如该套房屋由李女士与赵女士共有,李女士就此所得的份额明显超过其应得的动迁款份额,故应认定该房屋归赵女士所有。至于李女士以部分动迁款为赵女士购买了医疗器、支付其他费用等,并对房屋C进行了装修(该部分金额为人民币61,767.93元),经核实,已得到赵某某的认可,因此该部分费用应在动迁安置款中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九、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
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