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下医院的医疗美容许可(指医院增设医疗美容科目,医疗美容医院的设置与医院设置的许可办法相同)。 |
法律依据 | (一)《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第九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 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开展医疗美容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四)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2份)。 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见03号行政许可事项的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 |
程 序 | (一)医院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项目,由市卫生局根据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 (四)取得《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的医院,应根据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市卫生局申请验收; (五)市卫生局应自受理申请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验收合格的医院,核发《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评议时间共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
法律效力 | 取得《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同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