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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长期家暴锤杀前夫获刑四年
发布日期:2012-08-25    作者:孙心远律师
张某某因不堪前夫长期家暴锤杀前夫,以故意杀人罪被公诉至区人民法院,9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前夫许某某发生矛盾,遂产生将许杀死的想法。被告人张某某趁许某某睡觉之机,持锤子向许头部击打数下。经法医鉴定,许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被告人张某某于案发后报警。
    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有深刻的原因,张某某在婚姻生活中长期受到被害人许某某的打骂,走投无路才实施了指控行为,人身危险性极低;张某某主观上能够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轻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4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仍一起生活,但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1年1月23日中午,在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被告人张某某家中,许某某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并在儿子及儿子女朋友面前对张某某进行辱骂。当日15时许,许某某在屋里睡觉时一直辱骂张某某及张的父母,张某某遂产生将许杀死的想法,后用家中的锤子向许某某头部左侧太阳穴部位击打,后见许某某头部大量流血,便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家中等候民警。
    经法医鉴定,许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许某某亦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作案工具锤子一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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