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孩子出国受阻 女子诉前夫变更抚养关系
徐女士想带刚满周岁的孩子出国,前夫杨先生不同意,徐女士起诉要求将女儿抚养关系变更至杨先生名下。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徐女士与杨先生于200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考虑到双方婚生女小彤(化名)刚满周岁,法院将其抚养权判归徐女士。去年底,徐女士打算带领女儿定居国外,当她在给女儿办理签证时,被告知须其生父杨先生书面同意才能带领小彤出国。当徐女士与杨先生商量此事时,杨先生一口回绝了。徐女士出国心切,遂将杨先生告至昌平法院要求将女儿抚养关系变更至杨先生名下。
此案在开庭中,徐女士说,其也是出于无奈,被告杨先生不配合办理签证,法律也无法强制杨先生配合。所以徐女士既然不能带走孩子,只能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杨先生辩称,其不知道徐女士带孩子出国有多久,万一是长期定居海外,那杨先生对孩子的探视权就无法保障。而且其长期精神抑郁,收入不固定,也无法照看孩子,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出发,目前以原告抚养孩子为宜。原告一旦带孩子出国,则被告探视权势必受到影响。因此,原告带孩子出国必须征得被告同意。这个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友好协商才能确定。因此,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