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妻出轨找情敌“单挑”获刑
作者:元春华 袁喜林 | 来源:光明网 | 相互忠诚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如果出现婚外恋,也应选择恰当的方式来解决,有人却找情敌“单挑”。8月23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故意伤害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某的妻子与曾某认识后发生婚外恋,周某发现后多次在手机里发信息,警告曾某不要跟其妻子在一起。曾某口口声声答应,但时隔不久又与周某妻子藕断丝连,纠缠在一起。周某得知后,再次发信息警告曾某必须停止与其妻交往,否则绝不放过对方。“继续交往又怎么样,管好自己老婆吧!”,曾某当即回复了这样的一条短信,随后,双方互发短信对骂,言词非常激烈。9月3日,曾某遂找到被害人刘某,请其帮忙打电话警告周某。因未能打通周某电话,被害人刘某用手机发信息警告被告人周某,叫其不要再找曾某的麻烦。被告人周某收到短信后,非常恼火,误认为号码该手机号码系曾某的另一个手机号码。9月4日24时左右,周某拔通该电话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吵,周某误把刘某当成曾某约其到森林公园单挑,并带好一把菜刀前往森林公园,于此同时,被害人刘某伙同被害人李某持刀前往森林公园。约40分钟后,双方在公园见了面,并发生了争吵,被告人周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刘某、李某砍伤,被害人李某某途经森林公园看到朋友刘某和李某被砍伤,遂持刀和被害人刘某、李某在森林公园与被告人周某对砍,被告人周某及被害人刘某、李某、李某某均受伤。经广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刘某、李某轻伤甲级、李某某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在被他人砍杀后自卫拔刀与他人对砍,属正当防卫。经查,被告人周某因其妻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而怀恨在心,因被害人刘某用他的手机发短信对被告人周某进行威胁,之后被告人周某在与被害人刘某通话并发生争执,双方遂约好在森林公园见面。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周某随身携带菜刀去森林公园与其通话之人见面,到达会面地点后,被告人周某明知与其见面之人不是曾某,仍持刀与刘某等人对砍,可认定其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被告人周日亮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刘某、李某、李某某故意伤害被告人周某身体,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