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广播电台经营广告业务申请 |
法律依据 |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6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市工商局申请 |
条 件 |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
申请材料 |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媒介,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
申请表格 | 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工商局 |
决定机关 | 市工商局 |
程 序 |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3)核准登记; (4)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
时 限 | 新办《广告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有效期 |
法律效力 | 凭《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广告业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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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