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①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③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④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⑤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的申请材料:①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报告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③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④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⑤筹备计划。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的申请材料:①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③筹备计划。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的申请材料:①申请书;②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理由。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②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和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运营规划。③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④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⑤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⑥筹备计划。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分台的,须提交的申请材料:①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③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广播电台、电视台跨地区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应提交的申请材料:①申请书;②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合办广播电视频道或栏目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③合作合同
办事流程: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地方级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或自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80日尚未开播的,视为终止。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副省级城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台,可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批准。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及栏目,应由该频道或栏目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查批准
办理时限:20天内
责任部门:社会管理处主办,科技处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