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士官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向市民政局或区民政局申请 |
条 件 | 由广东省民政厅安置处集中交接,符合条件移交深圳市接收安置的转业士官,接到通知后需持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核查。 |
申请材料 | 无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及深圳市各区民政局优抚安置处(科)。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程 序 | 深圳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对军队转业士官档案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由深圳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将档案移交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区安置部门接收,由区安置部门通知对象本人办理有关落户和安置事宜。 |
时 限 | 接到省移交转业士官档案,经核查后20个工作日内回复。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无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