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军队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十分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制定了一系列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措施,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法规,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大局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当作一项重要政治责任,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要严格执行国发〔2001〕31号文件和国家有关退伍安置政策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承担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对没有及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或“双拥”先进单位。对拒绝接收或不按计划接收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
二、均衡负担,实行按系统、按比例包干安置
根据国防义务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按系统、按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
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数量,要根据需安置的退役士兵总数、当地职工总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单位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适合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
要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属政府指令性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发〔2001〕31号文件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积极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退伍安置部门报送计划分解意见,逾期不报的,退伍安置部门可直接将计划分解并派遣退役士兵。
三、落实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国发〔2001〕3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退伍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优待,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制定具体优待办法。
要实行先报到落户、后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各地要按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局《关于办理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322号)规定,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等手续。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推进改革,努力拓宽安置渠道
根据国发〔2001〕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一)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部门、单位因特殊情况接收人员确有困难,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义务的,应在安置计划下达后20天内向退伍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与退伍安置部门协商,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中央驻赣和省属单位有偿转移的经费的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区)属单位有偿转移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各类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筹解决。
确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部门、单位,凭同级退伍安置部门发给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一个月内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转入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不交的,退伍安置部门仍按计划派遣退役士兵。
(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转业士官增发安家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省退伍安置部门负责安置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安家补助费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区)退伍安置部门负责安置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安家补助费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各地要通过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筹措足额经费,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及时发放。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与退伍安置部门签定书面协议,其档案一律转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托管,三年内减半收取档案管理费,劳动保障和退伍安置部门要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搞好中介服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凭省退伍安置部门印发的《扶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优待证》,享受以下扶持就业优惠政策:
工商管理部门免收首次注册登记、办照费,三年内免收管理费并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需要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免收办证费。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精神,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是伤残军人的,除享受残废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在乡伤残军人待遇。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逐级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从2002年开始,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都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保障金的来源主要是地主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等。安置保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等相关经费支出,当年节余部分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安置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支出时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四)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市场就业机制。各级退伍安置部门应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积极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来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2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做好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市场就业工作。
五、加强领导,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到早计划、早部署、加强督促检查,重要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达到当年任务当年完成。要继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协调好计划、工商、税务、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提高办事效率,特别是对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要切实抓好落实。要严格审查退役士兵安置资格,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以及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置工作。各级退伍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政策法规,不得随意开口子。要加强廉政建设,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