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初审 |
法律依据 |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1995年民政部令第2号)第五、十四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逐级审批 |
条 件 | 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因建设工程必须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5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4条》 |
申请材料 | 必要性和可行性材料 |
申请表格 | 《新建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申请书》,见附件,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
申请受理机关 | 户口所在市或区民政部门 |
决定机关 | 省、市、区民政部门 |
程 序 | 由新建、迁建的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人民政府后,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审批。 法律依据: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
时 限 |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局初审上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证件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新建或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