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当年领取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申请材料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检自查表》; (二)当年开发、经营项目的土地合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 (三)社保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上一年度12月份《深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 以上资料,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报送原件及盖有公章的复印件。将审核原件,留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控股的子公司,其经营业绩可计入控股公司,但需公司双方共同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书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单》,而且经营业绩不重复统计。 |
申请表格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检自查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有关证书。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可以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