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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发布日期:2012-08-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
  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8.雇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报酬,行使劳动合同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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