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桥断未警示致人受伤 道路管理养护单位均担责
8月20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新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新野县王集镇人民政府共同赔偿原告王坤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426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日晚10点左右,王坤驾驶出租车送客至新野县王集镇后返回途中,行至周湾村湍河桥中段时,因该桥中段在汛期被洪水冲断,原告连人带车栽入桥下。后经该桥南端住户孙书太等人报警施救,将原告从车中救出。该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原告支出施救费、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2万余元。事故发生地段属被告新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管理、养护,被告王集镇人民政府是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在该桥梁断裂后,二被告未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标识。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作为该条道路的管理、养护单位,对被水冲毁的桥梁未及时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标识,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及车辆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坤夜晚驾驶车辆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