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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开除不符合法律要件,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发布日期:2012-08-18    作者:110网律师

【问题】2010年10月,我到某科技公司工作。现公司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便认定我于2011年4月以来懈怠工作,且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于2011年7月单方面对我做出了开除决定。但我并不存在公司所称懈怠工作的情形,也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请问我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吗?

【成都律师吴锦熤解答】:若该公司没有你懈怠的证据,且无证据证明曾就“旷工和开除”的相关规章制度向所有员工进行过公示,那么,公司对你做出的开除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理由和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处罚依据,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开除决定是否有效,应当符合三个方面的法律要件,即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的事实是否成立、依据是否合法及送达方式是否有效,否则开除决定不能成立并生效,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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