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无深圳户籍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20-49周岁)到达深圳后15日内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交验《计划生育服务证》。 |
法律依据 |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对象),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申请材料 | 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已婚育龄妇女近期妇检证明。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村(居)委 |
决定机关 | 村(居)委 |
程 序 | 村(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查验。对查验合格的,加盖核验章;对不合格的,办理四个月有效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限期回原籍补办。 |
时 限 | 村(居)委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查验。对查验合格的,加盖核验章;对不合格的,办理四个月有效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限期回原籍补办。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1、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2、现居住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1年。 |
法律效力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
收 费 | 不收费1、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免费。 2、现居住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1年。(工本费5元)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证实行免费。 |
年审或年检 | 1、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2、现居住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