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港澳人士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法律依据 | 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 二、《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必须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 二、拟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除2项外,申请人可自主决定是否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三、字号名称不得与本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的相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相同; 四、字号名称不得与其他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五、字号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六、字号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者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七、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提交字号查重证明;(已经办理的)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经营场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一、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领取并填写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
时 限 | 即来即办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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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人士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