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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运用合同解除权?
发布日期:2012-08-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律师;合同解除权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中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不经对方同意单方变更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上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极具特色的制度,也是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多的一项制度,律师司法实践中能够灵活巧妙运用合同解除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律师在起草合同中如何设置合同解除权?

  合同的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总是有甲方乙方、强势弱势的区分。合同强势一方可以利用优势地位制定出对弱势一方条款苛刻的合同内容,而弱势一方如何利用有限谈判空间为争取合理利益,其中对于巧妙表述对己有力条款就是办法之一。

  1、巧妙约定法定解除权的成就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规定的是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不需

  要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因为他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但是由于每个有合同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在具体合同中要适用法定解除权就必须对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作出解释,例如:在合同法九十四条“(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解释什么是“主要债务”,在“(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中解释什么是“迟延履行”,什么是“合理期限”,在“(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解释什么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法律规定的抽象,合同有没有约定具体的使用条件,这样就导致了法定解除权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时会出现纠纷。

  所以,律师在起草合同时可以直接约定什么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什么是“合理期限”等法定解除权的成就条件。最大程度的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平等适用”约定解除权。

  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合同的履行当中只可能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即使是双务有偿合同。那么,在设置约定解除权时,我们完全可以表述为,双方当事人都能行使的合同解除权,不至于使一方当事人难以接受合同条款。

  二、律师在合同履行中行使解除权?

  1、通知对方行使解除权。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的形式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是书面形式,但从诉讼中举证可能性的角度考虑,应当尽量使用能够留下书面证据的方式诉讼,比如快递。

  2、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

  (1)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异议不成立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诉讼过程漫长而复杂多变,我们使用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而不是诉讼确认合同解除,对于原告来讲合同何时解除时无法预计,这样对原告的诉讼利益难以保障。

  三、律师如何运用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相对应的权利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经过会导致解除权实体权利的丧失。《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规定的解除权出斥期间的情形并不多见,需要律师在起草合同时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如何运用解除权的异议期间?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在赋予一方解除权的同时,要求合同另一方要在合理期限或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则要接受败诉的不利后果。而三个月的异议期很容易被大家所忽视。

  综上所述,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解除权已经非常完备与复杂,自己有详尽掌握才能运用自如。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日报社陕西分社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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