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本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转学、被开除等原因恢复户口。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2)23号; (三)《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户口已迁入学校的本市生源的在校学生因被学校开除或退学复户。 |
申请材料 | 《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所在学校出具的退学或被开除等相关证明(原件1份); 原户口簿或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底册(原件1份); 户口迁移证(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
决定机关 |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
程 序 | 各区公安分局接到本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转学、被开除等原因恢复户口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申请并在户口迁移证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入户申请已获批准的,由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当场核准,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批准的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因退转学、被开除恢复户口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