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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约定的工程价款很低,工程未干完,不想干了怎么办?(山东省工程价款诉讼)
发布日期:2012-08-15    作者:110网律师

因约定的工程价款很低,工程未干完,不想干了怎么办?(山东省工程价款诉讼)
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停止履行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尽量维护施工合同效力的指导思想,《司法解释》确定合同无效一共有五种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
(五)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如果施工合同刚刚签订,尚未履行;或者刚刚开工不久,承包人就感觉到工程价款太低,不想干下去了,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合同无效(如果具备合同无效的条件),停止履行合同。当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工程转包造成合同无效,发包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请求按照定额结算工程款
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也就无效,承包方就可以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而要求按照定额结算工程款。


转包合同无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和格,对于承包人来说,有两种结算方式可以选择,第一是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是请求按照定额结算。既然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承包人也就可以要求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而主张按照定额据实结算。
但山东省高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所以在山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案件,如果承
、发包双方有一方要求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都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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