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注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适用的无效合同仅指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合同,不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总之,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