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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双倍工资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2-08-15    作者:屈增辉律师

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极大地保障了我国劳动者的利益。广大的劳动者最关注的无非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八十二条的规定,而本人发现,在法律界关于此两条的理解有多重解释,部分认为,双倍工资最多只支持11个月,对此,本人不敢苟同。
举一例说明:王某于2005年7月1日进入某单位,至2012年8月1日没有与该单位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有一份单位、学校、王某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签订日为2005年6月25日。这里存在以下问题:
1、王某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这里没有争议按照《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为2008年2月1日。
2、王某双倍工资的截止日期应如何确定。本人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双倍工资的截止日期为:补定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换句话来说,只要王某要求单位补签合同,则王某的双倍工资应当计算为2008年2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计为42个月。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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